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企业培训师:
(1)具有博士学位(含同等学历),从事本职业工作满4年以上,经高级企业培训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者。
(2)具有硕士学位(含同等学历),从事本职业工作满7年,经高级企业培训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者。
(3)具有硕士学位(含同等学历),并取得本职业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,经高级企业培训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者。
(4)具有大学本科学历(或同等学力历),并取得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从事本职业工作满4年以上,经高级企业培训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者。
劳动保障部企业培训师项目办公室
2006年11月27日
|